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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876号原告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委托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苟良荣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鞠明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苟良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川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