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华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刘华,女,生于1971年7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徐佳君,系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参与和解等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郧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183号。法定代表人金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甲军,系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诉被告郧西县供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以“诉讼请求错误、拟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郧西县供电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华撤回对被告郧西县供电公司的起诉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华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5元由原告刘华负担。审 判 长 彭忠义助理审判员 江 山人民陪审员 刘仕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