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高贵平与姚三虎、汪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平,姚三虎,汪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高贵平,男,生于1977年1月12日,汉族。被告姚三虎,男,生于1966年6月7日,汉族。被告汪小军,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平诉被告姚三虎、汪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