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南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4)钦南执字第168-1号陈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南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营业部XX帐号上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冻结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凤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