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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与江桂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江桂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南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桂萍,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马嘉宁,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汉宇,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桂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桂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桂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796元,减半收取36398元,由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琛审 判 员 华 雷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闻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