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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铁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姜元青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姜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铁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姜元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349号公证书和(2014)莱钢都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姜元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元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元青银行存款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 青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