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卢九根、卢锦华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执异字第25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卢九根,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居委XX路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卢锦华,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吴凤颜,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梁彩芝,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大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郭炳权,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街**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4)佛顺法勒执字第101号案即申请执行人郭炳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九根、卢锦华、吴凤颜、梁彩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卢九根所有的座落于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村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异议申请人卢九根、卢锦华、吴凤颜、梁彩芝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卢九根、卢锦华、吴凤颜、梁彩芝异议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除了要拍卖异议申请人卢九根所有的座落于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村的房屋外,同时还拍卖异议申请人卢锦华所有的座落于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巷XX号的房屋一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异议申请人一家七口,除了上述两间房屋外没有其他房屋,若将异议申请人两间房屋均拍卖,则异议申请人一家七口将没有容身之所。为了更好地解决涉案债务,异议申请人请求保留面积小、价值低的房屋,即涉案房产,以保障异议申请人一家有容身之所,让异议申请人更好地履行债务。因此,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座落于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村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登记权属人为被执行人卢九根,建筑面积为103.09平方米。被执行人卢九根、吴凤颜是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即卢锦华、卢梓华),均已成年。被执行人卢锦华、梁彩芝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未成年。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档案信息查询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结婚证、户口簿、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出生医学证明、异议申请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对于涉案房产是否属超过被执行人卢九根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房屋的问题,一是被执行人卢九根的儿子卢梓华、卢锦华及儿媳梁彩芝均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亦具有解决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问题的能力,故卢梓华、卢锦华、梁彩芝及其一对儿女均不属于被执行人卢九根的必要扶养家属。二是参照2011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顺德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即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而涉案房产建筑面积达103.09平方米,已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生活住房的标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涉案房产已超出被执行人卢九根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生活住房的标准,本院可予以执行。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涉案房产登记权属人为卢九根,依法应属被执行人卢九根所有。因被执行人卢九根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卢九根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申请人卢九根、卢锦华、吴凤颜、梁彩芝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卢九根、卢锦华、吴凤颜、梁彩芝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肖文勇审 判 员 刘舒婷代理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