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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谭某某,女,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柯淞,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柯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1995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1996年初婚生一女唐甲。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其常对原告施以暴力,嗜好赌博,常年外出不归,不支付女儿生活费。2012年正月间,原告在遭到被告的暴力后离家出走,双方再无联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其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谭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唐某某未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谭某某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某和被告唐某某于1995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现原告谭某某以被告唐某某有家庭暴力、嗜好赌博、自己常年外出已两年以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建房屋三间及所购柜子一组、双人床一张、沙发一组、壁挂式空调一台、麻将机一台,银行存款5000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主动建造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谭某某提出被告唐某某脾气暴躁、爱好赌博,常对原告施以暴力等主张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