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法定代表人邵义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董事长。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51946.4元及利息、诉讼费111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同意受偿37475元即可了结本案。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