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海波供热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杨海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商初字第37号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徐宁,该居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范秀芳、魏建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波,男,住张家口市新营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海波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