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继民、孙伯标、张怀敏、张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继民,孙伯标,张怀敏,张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梅爱国,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继民,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伯标,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怀敏,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怀伟,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张怀敏有银行存款29769.7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林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