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起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王生宝与贾锁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生宝,贾锁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起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王生宝,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生。被申请人贾锁全,男、汉族,1988年4月4日生。申请人父亲王文武因于2014年4月14日19时许行走于陕西省吴起县陈蒿湾石油小区北门门口处,被贾锁全驾驶的陕JN78**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撞伤,经吴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贾锁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文武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贾锁全驾驶的陕JN78**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春森名下陕JR86**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锁全驾驶的陕JN78**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