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944号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负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9966-2。法定代表人杜贤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涛,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英,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长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