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峄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翠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侠,白清亮,王永胜,李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峄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陈翠侠,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白清亮(又名白凡),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市工商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贵彬,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榴园镇育才小学教师。本院作出的(2010)峄执字第17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贵彬的存款20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贵彬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