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标、张容诉被告邓泽兵、李传秀、XX、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县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标,张容,邓泽兵,李传秀,XX,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县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021号原告:李宗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张容,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泽兵,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李传秀,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XX,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固镇县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高厚成,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郑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标、张容诉被告邓泽兵、李传秀、XX、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县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宗标、张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薛 铁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