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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刑初字第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封刑初字第099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2014年3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2014年3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4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祝仁,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祝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下午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趁西邻董玉平家中无人,从自家院内跳墙至董某某家中,进入堂屋、西屋实施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董某某的女儿于某某从外回家,撞见吕某某,后吕某某从董某某家中离开。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吕某某意志以外原因,盗窃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应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瑞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