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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永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坤,刘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坤被执行人刘秦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