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永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坤,刘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坤被执行人刘秦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