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253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业良,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茂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业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在上海打工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将被告户口迁移到原告处。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好。由于原、被告与父母外公外婆住在一起,家人对被告宠爱有加,但被告不知好歹,在家好吃懒做,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见到原告和女性打招呼,就吵闹不休,导致感情隔阂。之后,被告经常借故离家出走,原告三番五次找人劝说,被告回家后什么事不干,找茬吵闹。2014年春节前,被告又借口回娘家,原告父母上门劝被告回家过年,但被告执意不回,要和原告离婚。年后,原告与被告联系不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邹某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证据二、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经常争吵,被告经常回娘家。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客观,夫妻之间存在家庭争吵是正常的,不能以一时冲动作为离婚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某就辩称意见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为: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证据二、手机短信内容,证明被告佩戴的黄金首饰被原告拿走。证据三、证人证言,证明被告的陪嫁物有空调一台、电脑一台,被子六床。被告何某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情况:对原告所举证据一,被告对该份证据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二,因被告对该份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到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原告邹某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情况:对被告所举证据一,原告对该份证据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所举证据二,原告对该份证据不持异议,提出黄金首饰已卖掉用于生活。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基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于2011年5月在上海打工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将被告户口迁移到原告处。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在共同的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原告遂于2014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诉称、辩称意见,致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淡化,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摒弃前嫌,定能和好如初。现原告主张离婚,证据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