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行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勇锋,常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行审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现科,男。被执行人李勇锋。被执行人常银霞。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永育征字(2014)A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A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A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A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韩 岚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