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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向春华与宋小平、谭汉初、蒋国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华,宋小平,谭汉初,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向春华,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小平,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谭汉初,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蒋国平,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小平、谭汉初、蒋国平履行判决内容。但被执行人宋小平、谭汉初、蒋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小平在银行的存款38359元;被执行人谭汉初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被执行人蒋国平在银行的存款2892元,被执行人蒋国平妻子苏霖在银行的存款14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