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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申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宋长林与刘本杰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长林,刘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长林,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梅河口市解放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本杰,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机关职员,住梅河口市解放街。再审申请人宋长林因与被申请人刘本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周 婧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