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8薛萌诉刘伯宏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萌,刘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薛萌,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伯宏,男,6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萌诉被告刘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萌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金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