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铜陵市新泰电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新泰电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铜陵市新泰电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新,总经理。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晔,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铜民保字第000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