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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庆元诉被告胡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元,胡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856号原告:方庆元,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友建,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凯,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负责人:孔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钢,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勇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庆元诉被告胡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庆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方庆元负担。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