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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19号原告:黄某,住增城市。被告:赵某,住增城市。原告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本人与赵某结婚十年,近几年来她因为长期沉迷于赌、酒吧,还在外面玩,夜晚二、三点才回家,对于家庭长期不顾,所借的钱一直到今都未归还,还把本人在存折的钱全部取走,所以本人对赵某的感情绝对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讲不是事实。原告不补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3年下半年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原、被告在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方面出现矛盾,夫妻关系恶化。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主张,被告认为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经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后才步入婚姻的殿堂,有婚姻基础。夫妻朝夕相处,产生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但不能据此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纠纷,找准问题根源及时化解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坦诚相待,同心同德,共度时艰。凡事以家庭利益为重,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希望。原告应慎重考虑其离婚的主张。只要双方冰释前嫌,多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完全是可以和好的。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至今尚未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波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巳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