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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保字第182号原告夏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原告夏某某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公园街103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被告所有的登记在原告夏某某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公园街103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承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