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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亚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蠡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川,又名老骚,男,1985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为1306351985********,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鲍墟乡东莲子口村人。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刑诉字(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马悦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指控,2013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亚川与本村刘强军因会车发生口角,后刘强军的儿子刘乐与李亚川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乐的右手被李亚川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亚川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称被告人李亚川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乐陈述、证人刘强军、刘娇、王秀香证言、蠡公法鉴字(2013)第08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民事和解书、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亚川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亚川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史丽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