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牛刚与万煜、储召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刚,万煜,储召霞,董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牛刚,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被告:万煜,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被告:储召霞,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系万煜之妻。被告:董玉柱,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告牛刚诉被告万煜、储召霞、董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广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刚、被告储召霞、被告董玉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万煜、储召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4日,被告因经营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同年12月31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储召霞辩称:1、我与万煜是夫妻关系,借款200000元也是事实;2、欠债还钱,我在上班,原告要求我一次性偿还,我没有这个能力归还。被告董玉柱辩称:万煜借款是事实,我签名担保也是事实,我只能督促万煜和储召霞还款。被告万煜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万煜、储召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8日,被告万煜因经营周转之需,向原告牛刚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50‰,借款期限二个月。到期后,被告万煜既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3年10月4日,被告万煜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并重新出具了200000元借条,被告储召霞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借条上签名,董玉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被告万煜、储召霞未予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万煜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储召霞与被告万煜系夫妻关系,且在借条上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名,因此被告万煜、储召霞对此200000元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董玉柱对此借款签名担保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煜、储召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牛刚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董玉柱对上述借款及应支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万煜、储召霞、董玉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