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韩宏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宏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1025号罪犯韩宏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唐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唐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2012年1月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21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4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韩宏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减刑后记功3次,记表扬1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宏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宏斌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力2年且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立国审 判 员 冷建平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