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张桂萍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宝,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海,男。被执行人张桂萍,女,1957年4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兴住建裁字(2013)第33号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京兴住建裁字(2013)第33号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兴住建裁字(2013)第33号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肖利民审判员 雷 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月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