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广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广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胡某某,男,1929年6月30日生,满族,退休教师,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某某,女,1937年6月23日,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