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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王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XX与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XX,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方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