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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委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滨申请执行唐强、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委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滨,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荷香路西段6巷23号。被执行人唐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单城镇北门里大街034号。被执行人张凯,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单城镇京贷街。本院在执行李滨与唐强、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彭东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