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民立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马雁章与平清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雁章,平清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民立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雁章,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清民,男。上诉人马雁章因与被上诉人平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马雁章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中上诉人马雁章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指定的期限内仍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雁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