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区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聚合化工有限公司、陈建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中区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上海聚合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伟慧。申请人上海聚合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010005122557213,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山东济宁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济宁凯瑞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9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3月26日,付款行为交行济宁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聚合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