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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念慈与林绥嘉、刘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慈,林绥嘉,刘军,吕宏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36号原告张念慈,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诸燕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绥嘉,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刘军,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宏毅,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念慈和与被告林绥嘉、刘军、吕宏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