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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魏红俊、魏盼盼与被告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俊,魏盼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魏红俊,男,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魏盼盼,女,住淮安市淮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俊、魏盼盼与被告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俊、魏盼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红俊、魏盼盼负担。审 判 长  侯中淮审 判 员  丁 迅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衡永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