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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召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贵发与王书祥、王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杨贵发,男,生于1942年7月15日。被告王书祥,男,现年79岁。被告王平,男。生于1961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发与被告王书祥、王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发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发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武审 判 员  李 豹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