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召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贵发与王书祥、王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杨贵发,男,生于1942年7月15日。被告王书祥,男,现年79岁。被告王平,男。生于1961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发与被告王书祥、王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发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发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武审 判 员 李 豹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