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帆物资工贸联营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帆物资工贸联营公司,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6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帆物资工贸联营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金帆物资工贸联营公司与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6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760000元收入,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760000元的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