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