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范晓江与范井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江,范井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范晓江,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被告:范井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江与被告范井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晓江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晓江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5.00元,由原告范晓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曲久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