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高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栾芳勇与威海报业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芳勇,威海报业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栾芳勇,男。被告:威海报业发行有限公司。负责人:褚大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芳勇与被告威海报业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颖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殿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