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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帆与被告刘志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张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刘X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