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帆与被告刘志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张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刘X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