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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刑执字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赵风波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风波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厦刑执字275号罪犯赵风波,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风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同案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2900元。宣判后,赵风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厦刑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厦刑执字第9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4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为期31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5.4个,其中一级达标12个,二级达标11个,三级达标7个,四级达标1个。2011、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风波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为期31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5.4个。2011、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6月缴交罚金2000元,2013年9月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缴交罚金人民币3230元。因经济困难,赵风波未全额履行罚金刑及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缴款收据、湖北省潜江市司法局王场司法所、潜江市公安局王场派出所、潜江市王场镇民政办公室共同出具的赵风波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及赵风波考核期间经济收支台帐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风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风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民勇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淑娴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