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负责人胡某,行长。被执行人龙某。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仲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