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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一初字第0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崔和平与吴贤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和平,吴贤海,吴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民一初字第01085-1号原告:崔和平。被告:吴贤海。被告:吴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和平诉被告吴贤海、吴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和平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在南陵县南湖绿化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林木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在人民币23万元范围内),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和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贤海在南陵县南湖绿化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林木(保全价值在人民币23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