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社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4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社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小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