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仪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社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4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社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小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