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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诉被告胡玉富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胡玉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00号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所在地含山县。负责人:宫旭惠,该社主任。被告:胡玉富,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环峰镇。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诉被告胡玉富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