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苏永欢、潘妹珍与陈炳束、陈振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欢,潘妹珍,陈炳束,陈振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苏永欢,武宣县人。申请执行人潘妹珍,武宣县人。被执行人陈炳束,武宣县人。被执行人陈振木,武宣县人。申请执行人苏永欢、潘妹珍与被执行人陈炳束、陈振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炳束、陈振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苏永欢、潘妹珍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炳束、陈振木赔偿经济损失146764.40元,缴纳受理费1617元,执行费2102元,合计150483.4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炳束、陈振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炳束、陈振木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已赔偿申请人苏永欢、潘妹珍经济损失146764.40元,缴纳受理费1617元,执行费2102元,合计150483.4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谢玉养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