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钟岳云与株洲云龙物业公司、高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株洲市某某公司,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钟某某,女,1958年9月1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文某,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株洲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街90号。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某某,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葫芦山**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63********。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某公司、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琴 更多数据: